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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扔下亲生子致其死亡 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获刑10年

2015-11-28 10:06:10 来源:


六楼扔下亲生子致其死亡 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获刑10年

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竟将自己未满周岁的幼子从六楼扔下,导致其死亡。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薛云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云辉系癫痫病患者,其与妻子丛某于2013年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薛云辉与丛某双方家人于2014年5月从内蒙古老家来到北海市居住。今年春节,丛某因与薛云辉闹矛盾,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在娘家过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薛云辉来到北海大道某小区给岳父母拜年,期间因商量其子的看管问题与岳母代某发生激烈争吵,薛云辉将儿子抱到客厅南面的阳台,打开窗户将儿子从六楼扔出窗外,致其坠至小区楼梯出入口前的花圃中,又持刀对丛某进行威胁。丛某的家人跑到楼下将孩子抱起,放在一辆汽车上准备送医院抢救。薛云辉从车上将孩子抢走并骑上电动车回到广东路工地宿舍,与家人商量后再用电动车送孩子到医院治疗。后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薛云辉在送孩子到医院抢救时被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薛云辉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薛云辉的妻子丛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薛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薛云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司法鉴定,其因癫痫致人格改变,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已得到其妻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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