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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16-05-07 10:44:00 来源:张俊娜律师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代理人:张俊娜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于某日晚在路上不小心撞到大树上,导致车辆受损严重。原告随即到修理厂修理车辆。但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告成修理费过高,不予理赔。后原告委托张俊娜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
在庭审时,原告提交的修理清单中修理项目,被告没有异议,但是主张修理厂的修理费与4S店的费用一致。但是修理厂属于二级修理部门。费用过高。
张俊娜律师主张,因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修理厂被分类并不影响理赔,因修理厂的修理水准可与4S店相媲美。
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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