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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诉陈某及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6-05-07 10:35:30 来源:张俊娜律师
原告:霍某某,女,52周岁,代理人张俊娜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将原告撞伤,原告在医院留院观察9天,出院后医生开了休假条等。原告向被告陈某索赔,但是被告不予支付,保险称留院观察不是住院,所以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不予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原告代理人张俊娜律师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主张各项请求。
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请求。认定原告留院观察等同于住院,故支持其所有的主张。另虽原告52周岁,农民户口,但是有正式的工作,所以也支持了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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